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杜某某、卓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在安远县欣山镇**村村委会旁租了一栋民用楼房,在该民房内多次容留、组织他人卖淫,该卖淫窝点提供价值599元和369元两种“全套”、“半套”服务,“全套”服务包含“胸推、口吹、发生一次性关系”,“半套”服务包含“胸推、打飞机”服务。该窝点为卖淫女提供日常住宿及中餐、晚餐饮食。
唐某某在窝点有股份,平时不在该窝点活动,其招收杜某某在窝点上班,唐某某通过杜某某对窝点进行组织管理,诸如卖淫女是否在窝点之外卖淫、嫖资打折决定等,钟某某、杜某某要告诉唐某某。
钟某某在该窝点也有股份,钟某某通过卖淫女史某某及微信联系招收卖淫女温某某、梁某某、肖某某、覃某某等人到该窝点。钟某某还负责招拉嫖客到该窝点嫖娼,钟某某也会收取嫖客的嫖资,在其收到嫖资后再微信转账给杜某某统一登记。钟某某还招收被告人卓某某从外地到该窝点上班。
杜某某在该窝点上班,在窝点接待过来的嫖客,也会招揽嫖客。杜某某主要负责统一收取嫖资或收取卖淫女转来的嫖资提成,对收取的嫖资进行登记。杜某某收取嫖资后再通过支付宝转给唐某某,由唐某某统一分配获取的嫖资。杜某某还对卖淫女在该窝点之外卖淫“赚外块”、卖淫女辞去离开窝点等卖淫女的活动情况告知钟某某、唐某某。
卓某某在该窝点上班,主要负责该窝点的接待新进来的卖淫女的日常服务及为卖淫女提供生活帮助等,且在钟某某的示意下,由卓某某与房主签订了该窝点的租房协议。卓某某在该窝点时而也会接待嫖客,协助卖淫女的上下钟安排。
唐某某等人组织、容留他人卖淫期间,唐某某从杜某某处收取的嫖资提成共计58000元人民币(以下未标注部分均为人民币),其中将5000元转给钟某某作为分成。杜某某每天得100元的工资合计4000余元,卓某某在该窝点上班时间不长,没有获得工资。
2020年11月2日,杜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大门口被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3,钟某某主动到安远县公安局欣山派出所投案。2021年1月12日,唐某某、卓某某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小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中路的夏威夷养生会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前科查询、微信支付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杜某某、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杜某某为非法获利,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系组织卖淫犯罪的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卓某某明知唐某某、钟某某、杜某某组织卖淫犯罪,仍协助唐某某、钟某某、杜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杜某某、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建议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另建议对唐某某等人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2021年3月8日
▍内容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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